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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7/7/6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5d10539b015d173ea2164270.html

公告摘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就《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在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规范,细化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制度要求,推动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政府采购活动最主要的参加者。为此,《办法(草案)》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规范。其中明确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行为予以规范;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具备开展政府采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评审条件;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义务性规定;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了规范要求。

在细化对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制度要求方面,《办法(草案)》推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相结合,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明确采购人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需求,其中对采购金额较高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制定采购需求时应当经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根据上海市实际,列举了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五种情形;明确市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针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草案)》规定,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电子化采购,并实现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信息化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等主体,均应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对于标准统一、采购次数频繁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过相应程序后,统一录入政府采购平台,形成电子集市,开展简易采购。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手段在政府采购管理中的作用,《办法(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记录、归集、查询;推动相关信用信息的查询与应用,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时,均应当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信用记录在资格审查、项目评审中的应用规定;财政部门在聘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对于具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失信记录的,不予聘用。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并列明了开展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据了解,上海市于1998年制定出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这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制定的专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省级政府规章之一。办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自200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要求。同时,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深入推进,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金额逐年持续增长,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势在必行。此外,上海市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上述情况迫切需要上海市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在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规范,以适应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需求。

(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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